最高法明确酒驾、“开门杀”、好意搭车等交通事故赔偿规则

交通事故赔偿新规明确开门杀、酒驾、好意同乘责任划分与赔付 看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厘清保险理赔边界,避免维权走弯路

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酒驾、“开门杀”、无偿搭载他人等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与赔偿方式。 在“开门杀”情形中,法院明确乘车人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范围;受害人可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乘车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文中典型案例显示,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开车门引发的事故中,法院支持了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对于“好意同乘”,最高法指出,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时,是否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责任,要结合交管认定、事故成因和具体行为综合判断,不能仅凭全责或主责认定直接下结论。对于酒后驾车,法院强调,商业三者险在符合法定和合同免责条件时可不赔,但交强险不当然免责,仍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