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开门杀”事故受害人赔偿保障
开门杀赔偿新规明确乘车人责任,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赔 受害人维权更有保障,法院支持按新规索赔,减少事故损失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机动车因开车门造成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开门杀”事故作出进一步明确。
根据新规,受害人如果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以及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法院应当支持。
司法解释同时明确,若保险赔偿后仍不足以覆盖损失,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进一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